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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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日前发布一则声明,就“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致歉。据介绍,3月17日,D3563次3号车厢一名男性旅客陈某突发疾病,列车工作人员紧急通过广播寻医,陈医生听到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旅客进行积极救治,旅客转危为安(3月19日中国新闻网)。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找救人者索要医师证都是不妥的。尽管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致歉坦承“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认为“处置方式欠妥”,也表示“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地救治”,但此举并未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质疑声并未因此消除。
列车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找救人者索要医师证?这个问题不禁让人想起了多年前误导公众的“医生列车救助产妇被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并被判决赔偿”谣言,尽管这一谣言的捏造者网民尚某事后即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是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未得以消除,至今仍有人信以为真地转发。
难道这位列车工作人员就是被这一谣言蛊惑,索要医师证是想消除救人者非法行医的嫌疑吗?若果真如此,则索要医师证的责任焦虑症真的该治治了,不然,只会让救助人寒心。
其实,自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在列车上为病人实施急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免责条款,该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撑腰”,我们当为陈医生式的救助行为点赞,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乘客在高铁上突发疾病需要急救的情形并非个例,而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铁路运营方作为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其法定义务。只要履行了“尽力救助”的责任,则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铁路运营方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铁路运营方以及列车工作人员,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救助,这应当包括知晓普通急病救助常识,预备普通急病救助所需的工具、物品、药品,在列车上寻找医务人员进行急救,联系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等。当然,搜集、保存救助的相关资料,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从法律角度而言,无可厚非,也很有必要。这一点,应当得到公众的理解。
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的责任焦虑症得治,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也应当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
来源:检察日报